委托代理单位的管理办法
    一、委托代理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公司印章,以后委托代理单位在档案管理中心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二、凡在档案管理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三、原则上委托档案管理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地区单位;
 
    四、委托代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中心做好委托代理人员相关人事管理工作。其委托代理人员办理各项人事证明及其他事项时,该委托代理单位须为其出具盖有备案章的介绍信,并备齐相关材料;
 
    五、委托代理单位解聘委托档案管理中心管理的人员时,应向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通知和该人员聘用期内工作鉴定表,督促本人于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存档卡、身份证、原合同书及书面通知、鉴定材料到档案管理中心办理转存或转出手续;
 
    六、委托代理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交费方式、交费标准交纳委托管理人员的各项代理或服务费用。交费时需携带《委托人事代理凭证》及委托代理人员存档卡;
 
    七、外地户口人员存档详见《接收非北京户籍人员存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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