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事证明须知
    一、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有关证明的,应出示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存档卡、存档人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二、对存档人员档案中已记载材料我中心可按规定对外出具证明。未记载的特殊情况需要证明的,需本人或单位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后,视情况对外证明。
 
    三、委托代理单位如未按时交纳服务费,需补齐费用后档案管理中心方可提供服务。
 
    四、申请《生育服务证》须知
    申请《生育服务证》,应由女方怀孕三个月内向其单位申领,再由男方单位盖章。
  (1) 女方系存档人员的申领《生育服务证》应交验下列证明:
      A. 存档卡、户口卡、身份证、结婚证;
      B. 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的,还需交验再婚方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C. 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2) 男方系存档人员的,盖章时应交验下列证明:
      A. 存档卡、结婚证;
      B. 从女方单位申领的《生育服务证》;
      C. 委托代理单位介绍信。
    领取《生育服务证》后,不需再办理生育指标,但需本人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街道计生办办理登记及孕期保健手续。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盖章须知
    盖章须交验下列材料:
  1、子女出生证明(医院出具)
  2、《生育服务证》
  3、结婚证
  4、户口本、身份证
  5、委托单位介绍信
  6、空白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从女方户口所在街道领取)
 
    六、档案管理中心可开具的其它人事证明
  1、 存档证明
  2、 参加工作证明
  3、 保留公职证明
  4、 补办身份证
  5、 申请边防证
  6、 职称证明
  7、 无福利证明
  8、 考试介绍信
  9、 取成绩单
  10、 无违法违纪证明
 

 

中国 北京 安定门外大街187号 北京人才大厦 100011 +86(10)—64521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