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凡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档案管理中心存档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考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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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考核内容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组织纪律四个方面。考核鉴定一般由聘用单位做出,作为毕业生转正定级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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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档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转正手续,确定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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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毕业生的见习期自本人持《就业报到证》到聘用单位上班之日计算,时间为一年。见习期内实际工作不满11个月的,见习期应当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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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见习期内完不成本职工作的,由聘用单位申报可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其档案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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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三个月内,由委托代理单位人事负责人或本人持存档卡、单位介绍信到档案管理中心领取表格,个人按要求填写后由委托代理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回档案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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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毕业生转正后即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其定级工资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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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毕业生见习期内离开委托代理单位并要求从档案管理中心转出档案的,档案管理中心不再负责办理其转正定级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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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经主管分配部门批准办理改派手续的毕业生,其见习期从改派之日起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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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对于参加工作后又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存档人员,不实行见习期,其原有身份不变,符合改定档案工资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