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办理解决分居的理由、被调人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业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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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京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系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交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同意其配偶及随迁人员调京后落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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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京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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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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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京方和被调方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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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市、区、县科委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年检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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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调方在京接收单位的证明。系聘用制干部的,接收证明应注明同意按聘用制干部使用。无人事管理权的接收单位,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区县人事局、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人事档案由人才机构管理的单位,还需加盖人才机构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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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被调方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函及近期表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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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奖励或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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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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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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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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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有随迁人员的,应提交随迁人员条件中规定的相应证明,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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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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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待业证),或中小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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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收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书及女方未曾生育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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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以上材料备齐后,提供被调人员的近三个月在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由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档商调函,调阅被调人员的人事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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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复印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