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档案管理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高科技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委托档案管理中心办理。 |
| 一、办理人才引进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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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需国家干部身份或聘干身份),可办理引进人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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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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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国内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国外学历及学位需经国家教委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评估认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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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引进人员所需报送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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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复印件一份(主要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引进人才的理由、被调人的基本情况和突出业绩等),申报单位的同意接收函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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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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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单位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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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单位委托代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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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调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并各附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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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调人取得研究成果的有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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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调人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或有关证明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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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二份(申报单位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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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单位在承办单位盖章处盖章,"迁移原因"一栏注明"引进人才"。如有随迁家属的,配偶单独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在"随迁人员"一栏中注明子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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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引进人员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全面工作鉴定及同意调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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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引进人才配偶随同调京所需报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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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配偶在北京有接收单位,可同时办理调京手续,需报送材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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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调人员北京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集体、民营、私营等单位接收的,接收函需由人才服务中心或上级人事部门盖章,由中央或市属单位接收的,需局级以上人事部门盖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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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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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调人员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全面工作鉴定及同意调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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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调人员的学位学历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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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引进人才审批表》一式一份。申报单位在申请单位意见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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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如有子女在"随迁人员"一栏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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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材料备齐后,提供引进人员及配偶的近三个月体检合格证明(医院为县级以上医院),由档案管理中心开具商调函,调阅引进人员及配偶的人事档案; |
| 引进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16周岁以上的待业子女可随迁,需在女方的《引进人才审批表》中注明。并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二份,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年龄超过16周岁的,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无工作的需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其待业证明(待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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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所有材料复印件须用A4复印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