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国(境)政审须知
一、 办理因公出国(境)政审须知
1、 办理因公政审函
  出具政审函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派出单位介绍信及关于本次出国公务活动的说明;
  (2) 委托代理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同意其随同出境的证明信;
  (3)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如任务未批下来,也可暂不提供)
  (4) 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 存档凭证;
  注: 如需要在表上签署意见需提交《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
 
2、 办理审查批件
  (1) 审查条件
  A. 申请人应当是委托代理单位存档人员,在该集体立户单位工作满1年并且在该委托代理单位户内的存档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B. 申请人所在的委托代理单位应当符合档案管理中心对因公出国任务申报单位的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照中心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查批件及因公护照。
  (2) 申请审查批件,应提供如下材料:
  A.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
  B. 组团单位关于本次出国公务活动的详细说明及对该同志在国(境)外期间进行管理并负责的证明;
  C. 委托代理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
  D. 个人基本情况说明;
  E. 身份证、户口簿、存档凭证;
  F. 已婚者需提供由其配偶单位出具的其配偶的政审材料;
  G. 《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2份;
  H. 其他相关材料。
 
3、 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任务审批机关为非北京市单位)
  (1) 审查条件(同审查批件);
  (2) 申请因公护照、通行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A. 出具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
  B. 组团单位关于本次出国公务活动的详细说明;
  C. 集体立户单位出具的工作鉴定及个人基本情况说明;
  D. 身份证、户口簿、存档凭证;
  E. 凡出国(境)日期距申请日不足1个月的,由任务审批机关或组团单位出具任务延期证明。
 
4、 办理审查批件和因公护照的时间
  审查批件: 5个工作日
  因公护照: 20个工作日
 
二、 办理因私出国(境)政审须知
1、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基本材料:
  A. 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B5纸复印件)、存档凭证;
  B. 一份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C. 近期免冠二寸护照照片1张(彩色);
  D. 同时赴香港、澳门的必须填写两张《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每张表前往地只能选一个;(旅游除外)
  E. 委托代理单位同意其出国(境)的介绍信。
  (2) 特殊出国(境)事由需提供材料:
  A.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a、 需提交由北京市教委自费出国留学资格审核办公室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b、 公派留学的,需提供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B. 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
  a、 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b、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和同;
  c、 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d、 以其它事由申请出国的: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2、 办理程序及有关规定:
  (1) 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向人才中心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申请人本人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
  (2) 委托代理单位存档人员申请出国(境)留学、定居的,须由单位委托代理转为个人存档,并按档案管理中心规定交纳存档管理费。
 
3、 特殊说明:
  (1) 护照已被公安机关剪角注销的,需在我处办理政审;
  (2) 护照丢失的,可按照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补发护照手续(填写护照变更申请表,人才签署意见);
  (3) 护照已过期或护照签证页已用完的,可直接到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新护照,不需做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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