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和借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
    1.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被查阅人的姓名、存档号或出生日期;
 
    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6.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说明借档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时间本市不超过一个月;外地不超过二个月。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他人透露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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