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保险费,将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中所规定退费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以退费。 |
| 2、 |
参加社会保险应由本人办理具体手续,如由他人代办的则须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 |
| 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注意事项 |
| 3、 |
原缴纳过社会保险现办理转入的存档人员,从本人社会保险最后一次缴费截止时间算起,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造成不连续缴费,责任自负。 |
| 4、 |
转移资料中如个人信息有错误,请在原转出社保机构核实修改后,才能办理转入手续。 |
| 5、 |
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保险转出手续,必须在缴纳社会保险费30天以后,持社会保险缴费卡及转出介绍信前来办理相应的转出手续;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办理保险转出手续,须由单位先办理减人停缴手续后,再持社会保险缴费卡及转出介绍信办理相应的转出手续。 |
| 6、 |
当年的社会保险费,须在当年内缴齐,跨年度不予补缴。 |
| 办理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注意事项 |
| 7、 |
个人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如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
| 8、 |
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存档个人可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4家,其中必须有一家是基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另请参阅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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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均享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用选择。 |
| 9、 |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180天以后才能享受有关的报销待遇。由于银行帐户余额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连续两个月银行划款不成功视为间断缴费,并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如想继续缴费,需前来重新办理参统手续。再次缴费后,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
| 10、 |
在原区县办理过医疗保险的转入人员,勿必在最后缴费月终止后两个月内转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未及时转接将造成缴费中断,再次缴费,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
| 11、 |
存档个人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做为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90天)内一次性住院,发生并超过起付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予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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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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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请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2月20日第6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
| 12、 |
需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个人需预先缴纳住院押金。结算时,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与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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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存档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出手续时需出具《医疗保险手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