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报销医药费

存档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一、报销范围:
1、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5%左右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参保人员住院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1、 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4)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2、 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个人支付18%;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支付8%;
(4)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个人支付3%;
3、 在一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2)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 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4) 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个人支付3%;

    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和三个特种病的门诊费用,需支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时,大额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三、报销办法: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住院治疗时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市人才医疗保险部门开具足额缴费证明,住院押金只缴个人负担部分,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出院时由医院与医疗保险中心直接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院结算。
已参加大病统筹并预缴2002年3月-2003年1月大病统筹费的存档人员,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报销要求和结算周期进行审核支付。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
6、门诊医疗费用、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7、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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