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文件规定,我单位自200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调整为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2392元(单位和个人缴费额分别计算。即:职工月工资乘以12%后四舍五入到元,然后两者相加额即为本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各缴存单位在核定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时,职工工资基数与往年一样,个位数取零,工资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300%,按新的缴存比例进行申报,所有单位必须上报《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体户月交存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归集科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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