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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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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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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凡委托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业务。职工在提取公积金后,必须在账户内保留10元以上金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金额(包含贷款本息及首付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是正常缴存状态,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不能办理。
2、 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请携带如下证件:
(1)住房公积金交存卡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银行卡
3、 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可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
太平洋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交通银行)
其他银行卡或存折暂不受理,可受理时间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为准。
4、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周期:
目前可选择的提取周期有一月、一季度、半年、一年。如不能保证住房公积金账户按月正常缴存,建议约定提取人员选择按季提取。
5、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办理时限: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我中心住房公积金柜台填写《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申请书》,受理后15个工作日统一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办理完成后即日生效。
6、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原因:
如出现下列情况,约定提取业务则会终止:因职工个人申请而停办;管理中心划款失败;累计提取额已达到可提取限额;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因约定提取当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元及以下,导致连续三个提取周期划款失败。
公积金约定提取终止后,可以再次申请办理约定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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