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适用于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后,因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整体转移或其他情形时填写。
单位填报此表要提供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注销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留存备案。
参保单位缴费专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社保经(代)办机构确认后,参保单位持社保经(代)办机构的《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变更(注销)通知》于 3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填写此表报社保经(代)办机构。
参保单位因撤销、破产、分立、解散、兼并等原因需要清算缴费专户余额时,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变更表》携带相关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确认,社保经(代)办机构出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变更)注销证明》,参保单位持《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变更)注销证明》到银行办理清户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填写此表报社保经(代)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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