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填表 (表三) 填报说明

一、参保单位发生曾有过缴费记载,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参保人员,补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时填报。

本市参保人员办理补填时须携带《北京市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本人、经办人签字后,社保经(代)办机构留存。

二、职工月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个人缴费金额,须依据参保人员的原始记载,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