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 (表四) 填报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单位名称:需与工商登记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文件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组织机构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

3、补缴原因:参保单位根据补缴原因在补缴原因栏对应项中划“√”,此表应按补缴原因分类填写,两类原因必须选择,同类原因只允许选择一项。

补缴原因(一):

•  自查补缴:是指参保单位通过自查方式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  审计补缴:是指参保单位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部门专项审计后,收到基金监督部门发出的补缴通知书,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  监察补缴:是指参保单位被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后,按照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  稽核补缴:是指参保单位被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稽核检查后,收到补缴通知书,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补缴。

•  其他:不属于上述四种原因的补缴。

补缴原因(二):

•  新参保单位补缴:指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单位为参保人办理的补缴。

•  个人补缴:指因单位原因造成个人缴费间断,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的补缴。

•  补基数差额:指经有关部门(劳动仲裁、法院等)裁决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的个人缴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指按规定采取不定期缴费方式的人员。

•  农转居补缴:指按京劳社养发 [2002]151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的人员。

•  其他:不属于上述原因的补缴。

4、公民身份号码:指公安局核发的身份证号(18位)。

5、姓名:须同身份证一致。

6、年度:指单位按政策规定应补缴各项保险的年份,按年度分行填写。

7、单位缴费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填写。

8、月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填写。并根据政策规定的上限封顶,下限保底。

9、统筹基金:(养老保险)按职工月人均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单位的缴费比例。此栏不含98年“2号令”中规定的单位划转金额。

10、单位划转:(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的实际金额。

11、单位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各险种相应的单位缴费比例。

12、个人缴费:按参保人月缴费基数乘以月数再乘以该年度个人缴费比例。

13、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补缴金额及单位补缴金额:按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缴。

二、大龄下岗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弹性就业人员只填写“表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