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表用于缴费人员增加或支付人员增加时使用,按收缴和支付分别填写。
二、缴费增加日期:指职工参加保险进入月报申报缴费的月份。
三、支付增加日期 :指享受支付待遇人员进入支付月报的月份。
四、缴费人员增加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表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支付人员增加附《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表十七)或《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五、此表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无误,由经办人员签字后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
六、缴费增加原因:
个人登记增加
( 1)新参加工作
( 2)险种登记
( 3)机关事业调入
( 4)复员军人
( 5)转业军人
( 6)外埠(含行业)调入
( 7)其它新参统
转移单增加
( 8)外区调入
( 9)本区调入
( 10)刑满释放、劳教期满
( 11)非带薪上学恢复
( 12)复员恢复缴费
( 13)转业恢复缴费
( 14)失业转就业
( 15)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七、支付增加原因
( 1)新退休
( 2)已退休
( 3)外区转入
( 4)刑满释放、劳教期满
( 5)新工伤增加
( 6)陈旧性工伤
( 7)其他原因恢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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