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 填报说明

参保单位发生缴费人员和享受支付待遇人员减少时分别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此表办理缴费、支付人员减少。此表一式两份,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签字,一份留存备案,一份返还单位。

指标解释:

一、停止缴费(支付)原因 :

•  转往他区

•  转往本区

•  转往外省市

•  失业转街道

•  其他原因中断支付

•  工伤终止支付

•  判刑劳教

•  转统筹外

•  工伤 (1-4级)减少(指养老、工伤继续缴费,失业停缴的参保人员)

•  工伤( 5-10级)减少

•  参军

•  出国

•  转外国籍

•  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  办理退休

•  非带薪上学

•  死亡

(18) 其他中断缴费

(19) 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二、清算: 发生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或 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需清算个人帐户时在清算栏划“√”,社保经(代)办机构据此打印清算单。

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当参保人员停止某些险种的缴费时,在需停止缴费险种栏划“√”。

四、 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

指发生工伤 1至4级的外地农民工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自愿选择领取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