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的(转往外省市)手续时,必须填写 “转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名称”、“转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银行”、“银行交换号”、“转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帐号”,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根据相关政策转移养老个人帐户本息;
二、转统筹外、参军、非带薪上学、出国、判刑、劳教等原因停止缴费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的记录予以封存。
三、参保人员失业(失业转街道)的“实际缴费年限”栏为该人员最后一次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
四、“增加日期”栏:填写参保人员恢复缴费进入月报的时间。
五、“增加原因”栏:参保单位按以下原因填写。
外区调入
本区调入
刑满释放、劳教期满
非带薪上学恢复
复员恢复缴费
转业恢复缴费
失业后再就业
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六、“上年月均工资”栏:填写参保人员恢复缴费时的上年月均工资,无上年月均工资的参保人员填写恢复缴费时的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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