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

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表二十二---1)使用说明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的(转往外省市)手续时,必须填写 “转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名称”、“转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开户银行”、“银行交换号”、“转入单位上级社保机构帐号”,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根据相关政策转移养老个人帐户本息;

二、转统筹外、参军、非带薪上学、出国、判刑、劳教等原因停止缴费的,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并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及帐户的记录予以封存。

三、参保人员失业(失业转街道)的“实际缴费年限”栏为该人员最后一次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

四、“增加日期”栏:填写参保人员恢复缴费进入月报的时间。

五、“增加原因”栏:参保单位按以下原因填写。

•  外区调入

•  本区调入

•  刑满释放、劳教期满

•  非带薪上学恢复

•  复员恢复缴费

•  转业恢复缴费

•  失业后再就业

•  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六、“上年月均工资”栏:填写参保人员恢复缴费时的上年月均工资,无上年月均工资的参保人员填写恢复缴费时的月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