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
存档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
( 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2008年7月—2009年6月 )

 凡委托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存档人员,可在我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转入、转移、对账、支取、销户等业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和缴存
所需资料:
    1. 存档个人办理开户需持身份证、存档卡,申领填写《个人登记表》。
    2. 存档单位办理开户需持单位《人事代理协议书》或《委托人事代理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存档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卡,申领填写《单位登记表》、《集体户月交存报表》(均加盖公章)和《个人登记表》。
缴费标准:
    3. 单位和职工住房缴存比例为12%。(即:个人缴存12%,单位缴存12%)
    4. 个人开户的,月缴存额相当个人收入水平的24%,个人收入按整百元核定:500元、600元、700元……9966元。(月收入与购房贷款额度有关)
    5.单位开户的,月缴存额以职工个人上年月均工资总额扣除按政策应扣部分后为基数(个位数四舍五入),按12%比例交纳(个人缴存12%,单位缴存12%)。月缴存额上限为2392元,相当于月均工资总额上限9966元。
    6.月缴存额一经确定,自每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得变更。
    7. 每年只在6月10日至7月5日交纳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变更月缴存额手续,过时不办的视为不变更。
交费时间:
    单位及个人开户时间每月的5日至28日,节假日不顺延。
    单位及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为每月5日至28日,节假日不顺延,缴纳月份为次月公积金,其他时间停止收缴工作,逾期未按时缴纳,帐户将被封存,原则上不予补缴。其他业务不受影响。公积金可以提前预交若干月的,但不能跨公积金年度交纳,即最长交至6月份。

二.住房公积金的转入和转出
    1.凡需要将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部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的,需办理开立个人新账户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了新帐号后,a.原单位在市属各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b.原单位在中直、国管、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立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我部开具 “转移开户证明”,交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公积金转移。
    2. 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出我部住房公积金专户时a.转入单位在市属各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自动合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b.转入单位在中直、国管、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立户的,凭住房公积金交存卡和建设银行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并提供中直、国管、铁路公积金分中心的收款帐号及开户银行、行号前来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的支取、销户和封存、启封
    1. 支取住房公积金或注销公积金帐户,须符合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的规定。a.首次支取或销户的,先向我部提交身份证、住房公积金交存卡、存档卡、银行卡、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我部核实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再自行到住房公积金方庄管理部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b.再次支取时,凡符合支取间隔时间的(一般十二个月),可带相关证件向我部提出再次支取申请,然后由我部代为办理。
    注:凡档案已不在我中心存档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其他业务圴不能办理。
    2. 无论何种原因没有按时交纳住房公积金,月结算汇缴时均按封存处理,交费状态中断。封存期不能申请贷款,恢复交费后方可启封。逾期未缴的,不予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的对账
    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可于8月31日前凭住房公积金交存卡前来领取截止到6月30日前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本人也可凭身份证到方庄管理部查询缴存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请持住房公积金交存卡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贷款部咨询、申请。
    我部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信息是:单位名称: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单位公积金登记号:000748; 个人编号:住房公积金交存卡帐号的五位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地址: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 (方庄环岛向东150米,十字路口东北角,工商银行办公楼东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电话:67690495(前台)67690494(贷款)或96155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64521334 64521335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人民文化宫办公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电话:65596390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址:www.bj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