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规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且以个人名义委托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中心参加社会保险,按此须知办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办理三项保险需携带以下材料
1.18位号身份证(或18位身份证号户口本)及复印件1份、存档卡原件。
2.同底一寸彩色照片2张(有《医疗保险手册》的可提供1张照片)。
3.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4.参保个人凭本人18位号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京行借记卡”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帐户” 存折。
5.参加社会保险应由本人办理具体手续,如由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参保人员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三项保险的时间
每月 5日---25日办理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每月15日---25日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出手续。
●三项保险缴费标准
1.养老、失业保险当年度内首次缴费的,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对于按上述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对于按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仍有困难的人员 ,经本人书面申请本年度可选择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
2. 基本医疗保险一律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2325元)为缴费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每年4月自动调整一次基数。
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缴费金额明细表 (单位:元)
| 基 数 |
一档 3322元
(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
二档 1993元
(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 |
三档 1329元
(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 |
月
扣 |
养老月缴额 |
664.40 |
398.60 |
265.80 |
| 失业月缴额 |
66.44 |
39.87 |
26.59 |
| 医扣 |
医疗月缴额 |
162.76 |
月扣款额
合计
|
893.60 |
601.23 |
455.15 |
●三项保险缴费办法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
2.三项保险均采用按月由北京银行或北京邮局从个人储蓄帐户划款的方式缴费。
3.每月2日---13日银行划款。请于缴费当月2日前在银行或邮局个人储蓄帐户内存入足够金额(见缴费金额明细表),以保证三险按时足额划款。
4.如果在缴费期间没能按时到银行或邮局交费,造成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连续3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的,参保协议自行失效,停收保险费,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如要恢复缴费,需持社会保险缴费卡、北京银行“借记卡”或邮局“个人结算帐户” 存折、《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到市人才社保办理重新参保手续。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不能补缴,同时医疗保险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5.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如需进行调整应于每年1月---3月间到市人才社保变更新年度养老、失业保险缴费档次,未能按时到市人才社保办理变更缴费档次手续的,其新一年度养老与失业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缴费年度的档次确定。(基本医疗保险每年4月按政策自动调整缴费标准,不需参保人员重新申报基数)。
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
注 意 事 项
1.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等保险费,直接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参保个人银行帐户中按月扣划。不符合社会保险政策中所规定退费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以退费。
2.原缴纳过社会保险现办理转入的参保人员,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造成不连续缴费。医疗保险将按初次缴费重新计算180天的观察期。
3.办理保险转出手续,必须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规定日期内持社会保险缴费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前来办理相应的转出手续;
4.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后不能进行补缴。
5. 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如在原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结余的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6.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可在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4家,其中必须有一家是基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另请参阅名录)。参保人员缴费满一年后可在每年的4、5两个月内修改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均享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不用选择。
7.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连续缴费180天以后才能享受有关的报销待遇。
8.参保个人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做为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期(90天)内一次性住院,发生并超过起付线(1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予以支付。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及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个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具体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报销金额等请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6月6日第158号)、《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9.需住院治疗的可凭住院通知单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个人需预先缴纳住院押金。结算时,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属于个人应负担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与医院结算。
10.参保人员的银行卡(折)帐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须在每月15日---25日间到市人才办理变更手续。
11.请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及转移手续,节假日不顺延。
12.参保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两个银行的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及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
13.如遇新的社保政策出台,以新政策规定的内容为准。
北京人才网网址:www.bjrc.com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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