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 2007 ] 1 号    颁布时间: 2007.01.0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人员(简称 “ 个人存档人员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调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0% 的 7%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本通知自 2007 年 4 月 1 日 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