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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才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为保证参保人员利益,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现将2007年度我中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7年3月2日至2007年3月20日期间,持以下表册,到市人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社保)办理2007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一式两份;
3、凡参统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需通过“首信”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进行核定,并报送信息软盘及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
使用“首信”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核定基数的单位,可先行到市人才社保下卸单位时点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光盘内“软件说明”。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之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对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以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做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为防止出现争议和杜绝瞒报、漏报和少报情况发生,拟申报的职工工资基数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参保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按政策缴纳所有险种,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必须统一使用一个缴费工资基数。
四、市人才社保将按核定通过的缴费工资基数信息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2007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待有关部门发布文件后,由社保中心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
六、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的管理,如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人、银行帐号、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化,请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 在核定2007年工资基数时,对单位信息进行更新 。
七、参保单位盖章后的《友情提示》、《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随《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一并返回。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7年2月13日
★特别提示:
1.如单位在2007年4月无人员增减变动,可在上报《基本医疗基数核定表》(表七)时同时上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的基数核定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采集表》(表六)、《社会保险基数采集汇总表》。如单位4月有人员增减变动,须在2007年4月5日至20日间,做完变动后上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险的基数核定表格。
2.请各参统单位随时登陆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查询最新通知以及各险种欠费情况。
有关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劳社医发(2005)13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用人单位每年3月22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报表的填写,报表随本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信息情况一并报到市人才社保。
三、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负担的重要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确保统计数据准确。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2月13日
友情提示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系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为在我中心存档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费收缴服务的代办机构。因目前我中心没有退休人员数据库,无法向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单位存档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因此,请有接近退休年龄存档人员的参保单位提前六个月整体转往单位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附:办理单位整体转移所需材料
- 当月银行托收单(四险、医疗)。
- 参保单位盖章的转移申请一式两份。
-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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