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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保发[2001]27号)文件规定,为保证参保人员利益,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现将2006年度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在2006年3月2日至2006年3月20日期间,持以下表册,到市人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社保)办理2006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一式两份;
(3)凡参统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须通过“首信”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进行核定,并报送信息软盘及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
使用“首信”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核定基数的单位,可先行到市人才社保下卸单位时点数据。具体操作流程见光盘内“软件说明”。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核定缴费工资基数手续之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有关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对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进行认真统计核实。为防止出现争议和杜绝瞒报、漏报和少报情况发生,拟申报的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应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三、参保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按政策缴纳所有险种,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中必须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
四、市人才社保将按核定通过的缴费工资基数信息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2006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照核定后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待有关部门发布文件后,由社保中心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
六、为保证缴费工资基数的准确性,2006年3月期间,只办理单位减员手续,在此期间单位如有增员业务请在2006年4月进行办理并同时进行补缴(单位如有涉及生育保险支付职工的增员,可单独向市人才社保提出增员申请)。
七、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库的管理,请参保单位将单位信息进行补充、更新完善(如: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人、银行帐号、电子邮件等),在核定2006年工资基数时,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四)。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2月13日
有关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社保中心医疗科的《关于超龄退休人员补缴及其他有关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2005-021)、关于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13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互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规定应当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上述单位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二、填报《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1、可以通过市社保中心下发的信息采集程序(V2.0普通单位版本)录入相关信息(进入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如实填报);
2、没有计算机录入条件的单位,通过纸介形式完成报表。
三、用人单位每年3月22日前完成本单位上年度补充医疗保险报表的填写,报表随本单位申报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信息情况一并报到市人才社保(电子版及纸介各一份)。
四、各参保单位在每年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工作时,均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上报。
五、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是减轻职工和退休人员负担的重要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填报本单位上年度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确保统计数据准确。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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