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参统单位: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6月1日下发了(京社保发[2006]27号)--<<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为便于做好参保前的准备工作,保障参保数据的准确性,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对于已参加失业或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由市人才社保部进行单位信息核对工作(主要核对单位类型、行业性质)。
核对信息时参保单位需向市人才社保部提供“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信息核对表>>(此表需单位盖章、填写,一式两份),各参统单位务必于2006年6月15日前带齐材料到市人才社保部做核对变更手续。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暂时不参加工伤保险,具体时间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通知。
(三)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行政性质信息的选择
1、单位类型:单位类型可选择自收自支事业、差额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基金会。
2、行业性质:与体育、娱乐有关的参保单位,行业性质选择体育或娱乐业;与体育、娱乐无关的其他参保单位,按照业务范围选择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
二、参保单位的工伤费率:
行业性质为体育或娱乐业的参保单位,工伤缴费基准费率为1%,行业性质为卫生、社保福利业、教育、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伤缴费基准费率为0.5%。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于2006年7月正式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规定,须补缴工伤保险费,参保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支。
四、 因为时间紧、任务急,希望各参统单位能够配合市人才社保部顺利完成好工伤参保前的信息核对工作。
附:<<
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信息核对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