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 2007 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 2007 ] 21 号

 

 

各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结果,现将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采集工作中使用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06 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6097 元,月平均工资为 3008 元。

二、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月均缴费工资基数为 3008 元。

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为 9024 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 9024 元的,以 9024 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 为 2106 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为 1805 元,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为 1203 元,按照各险种的政策规定,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 、 60% 、 40% 缴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 2106 元、 1805 元、 1203 元。

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 2106 元。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 ,非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 147.42 元,享受医疗保险补助的个人月缴费标准为 21.06 元。

 

 

二 00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