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 2007 年个人参保人员缴纳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的通知

 

市人才个人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
     根据 2006 年 12 月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政策有了较大调整,故原定于每年 1 - 3 月核定缴费基数推迟到 2007 年 3 月 12 日 - 4 月 25 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缴费基数。 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 [2007]21 号)的有关精神: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月,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以下三个缴费基数中确定一个:
( 1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养老、失业基数为 3008 元,月缴额为 661.76 元 ) ;
( 2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养老、失业基数为 1805 元,月缴额为 397.11 元 ) ;
( 3 )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养老、失业基数为 1203 元,月缴额为 264.67 元 ) 。

2 、 缴费比例。
( 1 )养老保险: 自 2007 年 1 月起,依照北京市政府第 183 号令规定按缴费基数的 20% 来缴纳。
( 2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缴费依照(京劳社就发 [2004]121 号)文件规定,按缴费基数的 2% 来缴纳。
( 3 )基本医疗保险: 自 2007 年 4 月起,依照(京劳社医发 [2007]1 号)文件规定,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 的 7% 来缴纳。 2007 4 月至 2008 3 月基本医疗保险月缴额为 147.42 元。

3 、 缴费基数核定方式。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 1 )携带《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或《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缴费卡》原件及《存档卡》到市人才社保直接填写《 2007 年个人养老、失业缴费基数核定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报缴费基数。
( 2 )从北京人才网( www.bjrc.com )下载打印《申请单》如实填写后连同本人在市人才参保时所签订《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第 1 页复印件以信件形式寄回市人才社保(按参保地选择地址,见所附地址)。邮戳日期以 4 月 20 日 为止,晚于此日期的无效。
     核定基数的参保人员一定要在 2007 年 5 月 13 日 至 20 日期间到银行查询划款情况,如划款未成功请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 之前到市人才社保办理补核缴费基数手续。

4 、参保人员务必按规定时间核定缴费基数,由于个人原因未按时核定缴费基数致使社会保险费无法扣缴的,造成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间断,根据《关于对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 [2002]206 号)文件规定不允许补缴。

5 、参保人员可于每年 3 月下旬登陆北京人才网 www.bjrc.com 查询当年度个人养老、失业缴费基数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市人才社保地址:
1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87 号人才大厦三层社保 黄小姐     邮政编码: 100011 联系电话: 64401164
2 、北京市劳动人民文化宫内市人才社保 刘小姐     邮政编码: 100006 联系电话: 65123374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7 年 3 月 28 日

附件: 2007 年个人养老、失业缴费基数核定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