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市人才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183号令)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21号)文件精神以及上级部门统一工作部署,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参保的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二、对于已参加“农保”的农民工,自2010年1月起,要求按照城镇企业职工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其实际工资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
    三、自2010年1月起,调整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对于新参保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实际工资,最低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目前是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是11178元)。
      (二)对于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按照最低工资(目前为800元)为缴费基数的农民工,市社保中心由后台按照其实际工资统一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目前是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是11178元)。
      (三)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而其他参保险种存在正常缴费的农民工,市社保中心由后台统一增加养老保险险种,并按照其实际工资统一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40%(目前是1490元),上限为本市上一年社平工资的300%(目前是11178元)。
      (四)本次调整只涉及农民工养老保险险种及缴费基数,不调整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四、对于非全日制的兼职农民工,不在本次调整范围。2、旧版《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五、请各参保单位参照本通知做好农民工参保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