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通 知


市人才参保单位:

    依据《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各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