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2004年4月--2005年3月

一、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系指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以个人名义委托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保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其中包括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和非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

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办理,不能任意选择。

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须按季或半年、一年为期采用缴纳现金方式缴费。基本医疗保险采用按月从银行划款的方式缴费。

四、首次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1、18位号身份证(或18位号户口本)和存档卡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2、同底一寸彩色照片2张。
3、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参加保险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原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4、"京行借记卡" (参保个人需持18位号身份证先行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京行借记卡").

五、交费标准
1、养老保险当年度内首次缴费的,可在推荐的11个档次内自定一个缴费基数。若当年度内已经缴过养老保险费的,仍需按原缴费基数缴纳,不能变更。(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一个年度)
属于个体劳动者或自由职业人员的按基数的22%的比例缴费。不属于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的按基数的28%的比例缴费。
2、失业保险2004年4月起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按2%的比例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4元)的7%缴纳,月缴140.28元。

六、办理、缴费时间:
每月2日---21日办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续。办理次月基本医疗保险。
每月2日---11日市人才中心通过银行代扣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请于缴费当月2日前在银行帐户内存入足够金额。
请按规定时间缴费,节假日不顺延,过日不予补交 。
2004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明细表 (单位: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4

3000

4000

5000

6011

个体自由职业人员  22%

月缴额

132

154

176

198

220

330

440.88

660

880

1100

1322.42

年缴额

1584

1848

2112

2376

2640

3960

5290.56

7920

10560

13200

15869.04

非个体自由职  业人员   28%

月缴额

168

196

224

252

280

420

56112

840

1120

1400

1683.08

年缴额

2016

2352

2688

3024

3360

5040

673344

10080

13440

16800

20196.96

失业保险月缴额

12 14 16 18 20 30 40.08 60 80 100 120.22

失业保险年缴额

144 168 192 216 240 360 480.96 720 960 1200 1442.64

医疗保险月缴额

1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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