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补填个人缴费
记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补填确认表
市人才各参保单位:
为配合全市新启用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保障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记录的完整与准确,根据市社保中心下发《关于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补填人个缴费记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5]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市人才中心于2005年4月至6月期间集中对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进行失业缴费补填。补填的范围限定为在市人才社保缴纳失业保险的起始时间。
二、参保人员在上述补填期限内,发生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并开据过《企业(单位)与人个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或办理过外埠城镇人员或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费补助的,其以前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不予补填。其后又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补填的起始日期应自参保人员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开始计算。
三、新系统启用后,市人才社保开据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应与旧系统开据的《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所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中不重复的部分合并计算。
四、具体操作办法:
1、请参保单位将市人才社保发放的参保人员《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缴费卡》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补填确认表》于2005年6月底前交回市人才社保,经市人才社保审核后,进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补填。
2、若参保单位不慎将参保人员的《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险缴费卡》丢失,则应由参保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并填写《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补填确认表》,经市人才社保审核后予以补填其失业缴费记录。
3、由于单位未按时提供失业缴费记录或失业缴费记录不全,造成失业人员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的,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补填确认表》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