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管理协议书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称甲方)和 同志(以下称乙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 甲方根据乙方要求,同意将乙方的户口落在甲方集体户进行管理,乙方愿意遵守甲方集体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 甲方责任:
1、 负责按规定办理乙方本人落户手续。
2、 负责乙方存档期间集体户口的管理,协助派出所做好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3、 负责乙方迁出集体户口时,对派出所出具相关介绍信。

三、 乙方责任:
1、 向甲方提交准确、齐全的相关证卡及材料。
2、 落户时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立户服务费120元。从户口关系转入当年起,每年支付集体户口服务费60元(按年度计算),落户时即交清当年度服务费,以后需每年的第一季度交付当年度服务费。连续两年未交集体户口服务费,甲方有权向派出所提出注销户口申请。注销户口后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3、 办理户口迁出及借用户口卡时,应本人前来办理。借用户口卡时,应带集体户口管理卡及押金500元,借卡时间最长为15天,还卡时退还押金。因特殊情况超过15天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延期手续;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办理迁出时,甲方出具迁出介绍信后,由乙方持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4、 报考研究生借出档案时,需填写保证书。学校录取后,应及时到人才办理其户口迁出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迁出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 预计出国一年以上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 因结婚、购房等已有固定住所并具备落户条件时,须及时到甲方办理其户口迁出手续。
7、 在甲方登记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如未及时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8、 与甲方结束存档关系时,应先将集体户口迁出,因未迁出户口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 本协议自乙方户口关系转入甲方之日起生效。

五、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签字)
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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