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辞现职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1、辞职申请人员须填写《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由人事部门盖章。
2、辞职人员从被批准辞职之日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10日内将其人事档案转往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
3、转移档案中必须有下列材料:
(1)辞职申请表二份;
(2)干部身份证明材料:大中专毕业生须有教委或市人事局盖章的统一分配报到证、转正定级表;吸收录用的干部须有市人事局批准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须有转业审批表;
(3)近期工资审批表;
(4)婚姻状况证明;
(5)档案转递单。
4、转移的档案材料要齐全,按规定装订成册,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人才中心接收后向原单位退回转递档案回执。
5、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或出国留学的,本人须持"辞职人员接收函"或出国护照签证及入学通知到人才中心办理身份认定手续。经认定保留原身份的,人才中心负责出具"辞职人员干部(工人)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并向接收单位转移其人事档案及相关手续。
6、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仍找不到接收单位的,由人才服务中心出具"不保留干部(工人)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协助本人将档案转往其户籍所在地街道管理。
【关 闭 窗 口】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人才大厦三层 邮编:100011
○单位存档咨询电话:64401161 ○个人存档咨询电话:64401159
○社会保障咨询电话:64401164 ○人事代理咨询电话:6440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