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服务须知
一、存档个人要求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时,应出示存档卡及身份证;单位要求出具存档人员有关证明时,还应出示介绍信。
二、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在申请办理出国政审、边境证、生育服务及档案转出等特定服务事项时,应提交委托单位介绍信。
三、存档人员档案中未记载或虽记载但已发生变化的情况需要证明时,本人或单位应提供与所办内容相符的材料,材料要求真实、有效。
四、委托存档单位或存档个人应按时交付档案管理费,对欠费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补齐费用后方可提供服务。
五、存档人员档案调出时,应结清有关费用。本人集体户口、社会保险及党员组织关系在我中心的,应随档案关系一同转出。
六、存档人员与用人单位结束聘用关系时,应要求单位出具本人工作期间及表现的证明,并将证明交我中心归入本人档案。
七、中心依据存档合同承担管理责任、履行服务义务,存档人员的保险及福利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办理。
八、委托存档单位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出具接收意见并提交有关材料,由中心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人事档案须存在我中心。毕业生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允许流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中心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关 闭 窗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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