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单位委托存档须知

一、存档人员条件

1、应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

2、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档案在本市原单位或其他存档机构;

3、法定劳动年龄内,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正常流动人员。

二、办理流程

第一步:由委托存档单位人事负责人持《委托人事代理凭证》及拟调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原档案存放单位名称),或由本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到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开具调函,领取相关表格、合同;

第二步:持《人才流动商调函》、《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回原档案存放单位调出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需原档案所在单位填写盖章并放入档案;存档人员填写《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封面及第一页内容;《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一式三份由委托存档单位在乙方盖章,存档人员本人在丙方签字;

第三步:将档案及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近期表现及生育状况调查表》、《北京市人才流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一并交回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领取存档卡及存档合同,按规定交纳存档费(20元/人·月)。

 

特别提示:

1、人事档案务必自原单位正式调出之日起30天内送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

2、档案如果通过机要局寄到我中心,请及时登录北京人才网(www.bjrc.com)查询是否寄到,确认档案寄到后须尽快到我中心办理存档手续,档案寄到超过90天仍未办理的,我中心将通过机要局将档案退回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