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
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调转及出具档案审阅证明须知

为配合做好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文件精神,在市人才档案中心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是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的存档机构。由于我中心无此业务,有补缴愿望的存档人员应将档案转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二.《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出具办法

对于个人原因不愿意转移档案的存档人员,市人才档案中心提供《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可下载打印),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本人提供身份证、存档凭证,单位委托存档人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本人书面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2. 本人需确定补缴起止时间,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一式两份)个人申请部分;工作人员审核个人档案,填写档案审阅证明,签字盖章后交本人。本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及办理补缴需提供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存档人员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bjld.gov.cn)或通过缴费单位查询个人社保缴费情况,确定补缴起止时间。

3. 档案审阅证明办结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