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员中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委员会关于

流动人员中党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中党员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不断增强党性和党员意识,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社会管理中心、辞职辞退办公室的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在社会保障部待业的党员,应按照党章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存档卡片,在有效期间内,由本人亲自来中心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介绍信即无效,超过六个月后,如因个人原因未接上组织关系,进而未交纳党费、未过组织生活,未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者,视为自行脱党。

第五条 凡组织关系属中央单位、驻京部队和外省市的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时,须先经中共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然后持介绍信来中心党委办理接转手续;凡属本市单位党员可直接持原单位党委开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的介绍信直接来中心党委办理接转手续。

第六条 凡党组织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流动党员,都必须编入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接受中心党委的统一管理,并要求做到:

1、党员本人必须亲自持中心党委开具的党员划编支部通知单到支部报到。

2、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党支部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接受党内监督,并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生活会情况考核表》。

3、党员因事不能参加支部活动的,必须向支部书记请假。长期(六个月以上)在外地出差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书面向支部汇报自己情况。

4、党员必须亲自携带《党员须知》按时按规定标准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因临时外出或长期在外地出差,不能亲自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交并说明情况。

5、党员要自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主动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纪守法,注意自觉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6、党员除定期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外,党支部每年年底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流动党员民主评议考核表》,上报党委存档。

第七条 党员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党员因公务或私事出国,须先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由支部签署意见报党委同意后,再办理党员出境手续。

第九条 党员出境后,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中心党委。其中出境超过半年的党员,应停止组织生活,停交党费,党组织关系由党委封存,待回国后经组织审查,再按规定恢复组织生活,补交党费。

第十条 党员出境后,每年向中心党委写一书面汇报,作为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依据之一。党员按期回国后,要及时(三个月以内)向中心党委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四月起执行。




  200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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